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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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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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10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023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2月03日
  • 聲請人
  • 蔡明欣
  • 案由
    • 聲請人因對檢察官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案件,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未糾正檢察官未更正先前以錯誤方式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所造成不利聲請人之定刑結果,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利,牴觸憲法第8條、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乃聲請憲法解釋等語。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應係就系爭裁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四、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原得依法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非屬上開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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