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查聲請人於113年12月6日向司法院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表明係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及第173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有拒絕依憲法訴訟法提出聲請之意,致其聲請法律依據、事項與客體等均不明,聲請書中亦未載明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4款至第8款等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書狀程式未合,經本庭審判長以113年度憲民字第982號裁定限期命其依法補正。嗣聲請人於113年12月24日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補正及聲請書」,拒絕依法補正合於憲法訴訟法所定程式之書狀。是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式,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