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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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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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82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20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應以聲請書記載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應記載事項,並附具相關佐證資料提出於憲法法庭;人民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者,應於書狀內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違憲之情形,及所涉憲法條文或憲法上權利、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確定終局裁判及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關係文件之名稱及件數;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補正;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第60條第4款至第8款、第14條第4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查聲請人於113年12月6日向司法院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聲請書」,表明係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及第173條等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並有拒絕依憲法訴訟法提出聲請之意,致其聲請法律依據、事項與客體等均不明,聲請書中亦未載明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4款至第8款等規定之應記載事項,其聲請核與憲法訴訟法所定書狀程式未合,經本庭審判長以113年度憲民字第982號裁定限期命其依法補正。嗣聲請人於113年12月24日提出「司法院解釋憲法補正及聲請書」,拒絕依法補正合於憲法訴訟法所定程式之書狀。是其聲請不合法定程式,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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