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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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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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8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46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20日
  • 聲請人
  • 盧錚閱、李幸珍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4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中華民國112年12月23日○○○○社區住戶規約第17條第11項第1款,及○○○○寵物飼養戶管理辦法第7點、第11點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嚴格要求聲請人所飼養之大型寵物進出社區(梯間、大廳、公設、單元空間等)應以推車方式,並統一由地下一樓車道側進出;飼主違反規定經管委會調查屬實者,並得連續處罰違約金等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並有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5條、第22條所保障之財產權及其他自由權利,而有違憲疑義。系爭裁定適用系爭規定,亦屬違憲,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68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四、經查:
      
    • (一)系爭判決雖有適用系爭規定而為裁判,惟系爭規定並非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法規範,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然系爭判決適用系爭規定所為判斷,已構成系爭判決法律見解之一部,該法律見解是否合憲,屬裁判憲法審查應一併審酌之範疇。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就系爭判決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及其他論斷之指摘,無非對於系爭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泛言系爭判決違憲,尚難謂已就系爭判決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 五、綜上,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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