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對偽造文書判決之文義聲明疑義案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賦予檢察官否准易刑處分之權,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卻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