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審裁字第47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綜觀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刑事聲請解釋憲法狀函」,並未表明據何確定終局裁判,及就何法規範,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核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不受理。
謝銘洋
蔡彩貞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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