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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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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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46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29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09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72號裁定,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不受理。
      
    • 二、本件關於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372號裁定(下稱系爭憲法法庭裁定)及行政訴訟法第19條及第20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及第59條,有違背憲法第7條、第11條、第15條、第16條、第22條、第23條及第165條之疑義,爰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對系爭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有關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既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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