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人因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554號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5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正當理由及許可要件辦法第3條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之保障、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以一己之見解,就聲請人申請委任律師酬金支出預算是否符合系爭規定,爭執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