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4年審裁字第3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001號
  • 裁定日期
  • 114年01月08日
  • 聲請人
  • 劉泓志
  • 案由
    • 聲請人因恐嚇案聲明疑義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其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恐嚇案聲明疑義案件,主張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刑事訴訟法第479條或第456條至第486條等規定違憲,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尚得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是系爭裁定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