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6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違反憲法第23條之法律保留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第22條規定所保障之訴訟權、契約自由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執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