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區段徵收及其再審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訴字第 842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113年度再字第28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有違憲疑義。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依法尚得對系爭裁定一及二提起抗告,卻均未提起抗告而告確定,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定,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