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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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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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90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90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2月11日
  • 聲請人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333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及113年度家護抗字第10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查,聲請人曾對系爭裁定一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二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聲請人得對系爭裁定二提起再抗告而未提起,是系爭裁定一及二均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之依法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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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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