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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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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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9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7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2月06日
  • 聲請人
  • 黃志文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433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就聲請人機車毀損部分,逕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以機車耐用年數3年作為計算折舊之依據,致聲請人使用未滿2年之機車,僅能請求新臺幣323元零件修理費用,顯與社會常情相悖,並侵害其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 59 條第 1 項及第 15 條第 2 項第 7 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意旨僅單純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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