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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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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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8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8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2月04日
  • 聲請人
  • 徐世宗
  • 案由
    • 聲請人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案件,聲請釋憲。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促轉司字第38號決定書(下稱系爭決定書)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948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不當擴張解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第6條規定之立法原意,且未糾正侵害聲請人之不公平審判並給予救濟,而有違正當法律程序與罪刑法定主義,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16條規定,乃聲請釋憲救濟等語。
      
    • 二、查聲請人因不服系爭決定書,依法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促轉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其抗告部分無理由、部分非適法予以駁回確定。核本件聲請意旨,應係就系爭裁定等裁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合先敘明。
      
    • 三、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但在該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裁判,得於該次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聲請。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及第92條第1項所明定。
      
    • 四、經查:系爭裁定係於110年1月14日作成,系爭裁定、上述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均已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送達聲請人,且上述裁定內容,亦無援用大法庭法律見解之情。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五、綜上,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要件有所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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