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1833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係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