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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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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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3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769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24日
  • 聲請人
  • 陳美華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份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ㄧ、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0年度原上易字第3號民事判決(下稱最終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最終判決已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9日作成並依法完成送達,有電話紀錄乙紙附卷可稽。聲請人應於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內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惟聲請人遲至113年9月24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顯已逾越上開規定所定之法定期限。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本件聲請關於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經不受理,則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部分已失所依附,爰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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