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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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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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832號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75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23日
  • 聲請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暨聲請補充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聲請人因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2117號、第2226號及第2230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誤解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之法理,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8號、第209號、第740號及第800號等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下同)前已送達者,得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後6個月內,即同年7月4日前,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92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末按人民對於司法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予以解釋,司法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 三、另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持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就該聲請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為憲訴法第92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5款所明定。
      
    • 四、核其所陳,聲請人係就確定終局判決認有裁判違憲之情形。惟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係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送達,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應不受理。
      
    • 五、另就聲請補充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8號、第209號及第800號等解釋部分,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上開解釋,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聲請補充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部分,確定終局判決中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5號判決為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聲請人固得就該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惟該解釋之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人難謂有聲請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是核其聲請與上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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