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113年度台重覆字第5號重審決定書(下稱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刑事補償法第21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刑事補償重審不及於事實認定錯誤之情形,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僅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未審酌聲請人初次聲請重審所提之重審事由而違憲,客觀上顯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