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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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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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9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9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17日
  • 聲請人
  • 張凱翔
  • 案由
    • 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之判決,暨聲請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判決之聲請不受理。
      
    • 二、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0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上開裁定與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判字第24號、108年度判字第582號判決(下併稱系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同一法律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之判決暨暫時處分。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8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及第3項亦明定,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法定要件者、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三、查聲請人曾對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認其抗告無理由駁回,全案因不得再抗告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次查,本件關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僅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末查,本件關於聲請統一見解之判決部分,聲請人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何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與系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
      
    • 四、綜上,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判決之聲請既已不受理,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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