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求職受詐騙,誤提供帳戶予他人並協助提領款項之行為,遭法院判處加重詐欺罪刑確定,迭經聲請再審及抗告均遭駁回後,提起再抗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60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對再抗告意旨所主張,聲請人因同一求職行為涉犯之數詐欺罪嫌,卻分受有罪判決、無罪判決及不起訴處分之歧異結果,各該之他案無罪判決與不起訴處分雖非再審新證據,但非不得作為再審法院判斷新證據是否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事實認定之參考一節,逕以他案無罪判決及不起訴處分書,僅具個案拘束力,非屬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下稱系爭規定)所謂之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認再抗告無理由而予以駁回。惟確定終局裁定疏未究明同一行為司法機關竟有不同認定,而於適用系爭規定時,將該等認定排除於新事實及新證據之外,顯已侵害其受憲法第7條、第8條及第16條所保障之平等權、人身自由權與訴訟權。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意旨徒執聲請人主觀見解,指摘法院認事用法及適用系爭規定之見解違憲,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