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審裁字第758號
本件不受理。
一、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其仍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113年審裁字第30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應屬無效,聲請解釋憲法。核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惟該裁定係由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作成,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不得對之聲明不服。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張瓊文
蔡宗珍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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