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字第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第1項人身自由權限原則、第16條人民享有訴訟救濟之權利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即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人民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