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程序裁定

首頁 > 解釋及裁判 > 裁判 > 程序裁定 > 程序裁定案件列表
:::
:::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4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8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14日
  • 聲請人
  • 張資陞
  • 案由
    • 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監獄行刑法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監簡上字第6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第1項人身自由權限原則、第16條人民享有訴訟救濟之權利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惟查聲請人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即非屬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稱人民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就系爭判決及系爭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訴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