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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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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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6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35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15日
  • 聲請人
  • 王千瑜
  • 案由
    • 聲請人為法官迴避之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一、本件不受理。
      
    • 二、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抗字第424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9條、第20條、第297條、第298條及第302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聲請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在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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