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26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審理過程中,有未告知當事人應行合議審判之理由、聲請法官迴避卻無從及時獲知結果,及未給予最後陳述機會等程序不法情事,有侵害其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之違憲疑義,爰聲請憲法法庭裁判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該案現於法院審理中,故系爭判決並非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