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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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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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72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61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10月04日
  • 聲請人
  • 洪詩婷
  • 案由
    • 聲請人因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 理由
    • 一、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54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56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所適用之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牴觸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並以聲請人已發生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上訴撤回之同意效力而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等,皆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暨暫時處分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一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
      
    • (一)聲請人主張法院對於其上訴權已喪失之認定有違憲之虞,為系爭判決一之爭點,是就此程序法部分之見解及適用法規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自應以系爭判決一作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系爭判決一及系爭規定二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
      
    • 四、另對法院判決其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之實體法問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就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惟經系爭判決一以聲請人撤回上訴,已喪失上訴權,且情形無從補正為由,予以駁回其上訴,是系爭判決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五、是本件聲請,核皆與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要件不合,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又本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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