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2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77條第2項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12號刑事判決以部分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部分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516號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次查,聲請人另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45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為由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末查,聲請人曾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4號刑事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四、經核,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均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