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6號、第1207號及第1208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未針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將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適用於公布前所發生之錯誤,予以廢棄發回,有違司法院釋字第177號、第185號、第525號解釋之意旨、誠實信用原則、法安定性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查確定終局裁定已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13年8月10日向憲法法庭提出本件聲請,經扣除在途期間,已逾越前述之6個月法定期限。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