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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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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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9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66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24日
  • 聲請人
  • 郭博光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5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6號審查意見(下稱系爭審查意見),以原列為被告之共有人之一於第二審法院繫屬中死亡,法院依職權命其繼承人承受訴訟,惟該等繼承人未自行辦理繼承登記,原告亦逾期未追加該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聲明為由,確定終局判決逕予廢棄第一審判決併駁回原告之訴,顯未考量紛爭解決一次性及訴訟經濟原則,亦未審酌分割共有物之訴具非訟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對訴訟處分權之認定應予放寬,致多年爭訟突逕予駁回,損害兩造訴訟權益甚鉅,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惟查,聲請意旨所指系爭審查意見並非法規範,自不得對之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另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係單純對於法院認事用法所持法律見解當否之爭執,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所定之要件未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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