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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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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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50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審字第3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03日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智股法官
  • 案由
    • 聲請人為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55號聲請羈押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審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55號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認應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5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賦予法院合理之準備時間及排除法院受理時間為「夜間」之情形,而一律適用,牴觸憲法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爰就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各法院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依其合理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且於該案件之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5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無從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亦有明文。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新竹地院113年度聲羈字第155號檢察官聲請羈押案件,係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製作押票,為該案被告應予羈押之決定,即聲請人為本件聲請時,該案件業經審結,已非聲請人所審理之案件。是本件聲請於法有所未合,且無從補正,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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