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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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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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5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7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02日
  • 聲請人
  • 王吳麗香
  • 案由
    • 聲請人為原住民保留地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2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要求人民依照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下稱原民地開發辦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申請無償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時,仍須具備「實際使用或自住」之要件,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乃針對確定終局判決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修正發布之原民地開發辦法第17條規定,係依108年1月9日修正公布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第1項、第6項規定之修正理由,仍須有實際使用或自住之事實,始得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所採之法律見解有所指摘,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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