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價金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6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法院訴訟程序進行之當否與證據有無瑕疵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何項法律見解究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