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13號、第619號刑事判決(下合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憲法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13年6月7日始持系爭判決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不變期間。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