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2款及第4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並未指明何一確定終局裁判而為聲請,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