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暨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審查部分:
(一)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9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其法規範審查之聲請應於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日起6個月內為之,惟其聲請書於113年4月2日送達至憲法法庭。是其聲請顯已逾越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所定之法定期間,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三、關於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部分:
(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何一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有何歧異,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均與上開法定聲請要件不符,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