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12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書所言,僅泛稱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以及系爭規定侵害其自由權、受教權等詞,並未表明聲請之理由,核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