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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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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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2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5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02日
  • 聲請人
  • 陳旭騰
  • 案由
    • 聲請人為交通裁決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2年度交上字第129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第6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 三、查本件聲請書所言,僅泛稱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明確性原則,以及系爭規定侵害其自由權、受教權等詞,並未表明聲請之理由,核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 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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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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