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向憲法法庭聲明不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25號裁定,並提出數份補充狀,認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對於個人資料有誤解,致使其持續遭到他人攻擊事件,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國民教育法、公平教育法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暨暫時處分。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於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或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39條、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係就憲法法庭裁定聲明不服,並未就所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四、本件聲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