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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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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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22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2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02日
  • 聲請人
  • 尹章華
  • 案由
    • 聲請人為告發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告發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6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聲請人被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應如何提起救濟之爭執,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就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

    謝銘洋

    大法官

    蔡彩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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