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告發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265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下合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人民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又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就聲請人被法院駁回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應如何提起救濟之爭執,就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就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有如何構成違憲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