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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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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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61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54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9月02日
  • 聲請人
  •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自訴偽造文書等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同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5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說明何以不採納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亦未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46號解釋及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再審法院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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