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同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57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未說明何以不採納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亦未賦予聲請人及其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牴觸司法院釋字第146號解釋及憲法第16條規定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再審法院證據取捨及事實認定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