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勞上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僅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79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而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規定,且忽略該款規定之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牴觸憲法第23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爰就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全未論及就系爭規定聲請裁判之理由,核屬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所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所為之事實認定,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持之見解究有何違憲之處,亦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不合。本庭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