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113年度交上字第92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規定「未規範計算基準係以違規行為之日或裁處權時效起算」,違反憲法明確性原則及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隱私權;2、確定終局判決因適用系爭規定,亦應受違憲之宣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上列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三、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是聲請人自不得對系爭規定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至其餘所陳,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