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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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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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憲裁字第21號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1242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8月09日
  • 聲請人
  •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案由
    • 聲請人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27號解釋聲請為變更之判決。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上字第951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中華民國89年12月13日制定公布之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7條第2項、91年2月6日制定公布之企業併購法第38條第1項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就司法院釋字第427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為變更之判決。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規範審查案件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不違憲者,除有因憲法或相關法規範修正,或相關社會情事有重大變更,認有重行認定與判斷之必要者,得依第三章所定程序,聲請憲法法庭為變更之判決外,任何人均不得就相同法規範或爭議聲請判決,此觀憲法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自明。
      
    • 三、經查:
      
    • (一)關於系爭規定部分,聲請意旨係爭執法院就合併之金融機構或公司,依法計算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認事用法當否,尚難謂以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二)關於確定終局裁定部分,聲請意旨係對法院認定案件事實與涵攝構成要件之爭執,亦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 (三)關於聲請變更判決部分,系爭解釋係以財政部66年9月6日台財稅字第35995號函為其解釋標的,系爭解釋之審查客體與系爭規定不同,非屬「經司法院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宣告未違憲之法規範」,聲請人自不得持系爭規定對系爭解釋聲請變更判決。
      
    • 四、綜上,本庭爰依憲訴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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