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聲請意旨略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9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8號刑事判決採「中國大陸地區中國分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同屬我國人所有之營業秘密」之見解,而適用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2款規定判處聲請人有罪,聲請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然上開法律見解涉及國家認同錯誤,爰聲請統一解釋法律。
二、按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人民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應於該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3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4款、第84條第3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系爭判決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7日作成,並於同年7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遲於113年6月17日始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已逾越憲訴法第84條第3項所定之不變期間。綜上,其聲請與上開規定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