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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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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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94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3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6日
  • 聲請人
  • 余永𡩋
  • 案由
    • 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國小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明知聲請人係依憲法第24條規定提起民事小額訴訟,詎逕自變更聲請人所提起之訴訟類型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違反憲法第24條、第7條及第16條規定意旨而違憲等語。
      
    • 二、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實係就系爭裁定之見解不服而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此審理。
      
    • 三、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規定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以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復依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6款規定,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另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且其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若聲請人……泛稱……裁判違背憲法……審查庭得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毋庸再命其補正。」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 四、經查:
      
    • (一)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國小字第6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第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而確定。依本件聲請意旨,本件聲請應以系爭第一審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 (二)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人無非係以其主觀意見爭執系爭第一審判決之見解,泛言系爭第一審判決因不當變更聲請人依憲法第24條規定所為請求之訴訟類型而違憲等語,尚難認聲請人對於系爭第一審判決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解釋、適用,有何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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