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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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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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88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8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6日
  • 聲請人
  • 陳柏志
  • 案由
    • 聲請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更嵋字第413號執行指揮書,有違憲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執更嵋字第413號執行指揮書(下稱系爭執行指揮書)定應執行刑26年10月,明顯不符比例原則且違憲,故依法提起釋憲請求重新裁定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系爭執行指揮書並非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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