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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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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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統裁字第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統字第10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6日
  • 聲請人
  • 吳俊明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統一解釋。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8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757號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592號民事判決,就適用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聲請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不同,核與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所定要件不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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