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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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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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27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4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6日
  • 聲請人
  • 黃暖春
  • 案由
    • 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年上字第246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34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39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逾越法定期限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4款定有明文。
      
    • 三、查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7日作成確定終局判決,又聲請人曾持確定終局判決,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於112年4月27日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最高行政法院,顯見確定終局判決至遲於112年4月27日前已送達聲請人。次查,確定終局判決為聲請人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憲法法庭係於113年5月27日始收受本件聲請書,依憲法法庭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2條第5款規定,扣除其在途期間後,本件聲請已逾越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所定要件不符,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志雄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

    陳忠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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