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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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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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0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26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1日
  • 聲請人
  • 王智富
  • 案由
    • 聲請人因聲請續行訴訟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因聲請續行訴訟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其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本節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下列事項:六、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曾對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52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系爭裁定以抗告無理由駁回之,全案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經核聲請意旨所陳,係執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規定及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尚難認已具體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爰依上開憲訴法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詹森林

    大法官

    黃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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