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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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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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15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5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2日
  • 聲請人
  • 何水源
  • 案由
    • 聲請人為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8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因誤解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作成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決,且其所適用之民法第95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明文規範基於債權關係之善意占有,致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財產權遭受侵害,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就確定終局判決認定借名契約出名人繼續占有,得否對抗再由名義人受讓之所有權之法律判斷有所指摘,並泛言系爭規定有規範不足,尚難認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聲請不備要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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