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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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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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83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474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08日
  • 聲請人
  • 詹學智
  • 案由
    • 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8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284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其主張意旨略以:聲請人與本件原因案件告訴人發生車禍,二人之上開行車行為經交通事故鑑定結果均互為本起事故之肇事原因,其等行車行為所涉過失傷害罪則分為二案處理,是此二案應具「可相提並論性」與「存於同一法規範」。嗣聲請人經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判決有罪,告訴人經另案刑事判決諭知無罪,系爭確定終局判決未同時參考上開另案刑事判決而為裁判,顯然違反體系正義、法規範邏輯及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所定要件,或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定有明文。又,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訴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 三、關於本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人聲請意旨,僅屬以一己之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此部分之聲請不合法。至本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未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亦未表明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理由,此部分聲請亦不合法。是本件聲請與憲訴法上開規定之要件均不合,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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