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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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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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511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367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7月11日
  • 聲請人
  • 楊富凱
  • 案由
    • 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621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且情形不得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並非系爭判決之當事人,自不得持系爭判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張瓊文

    大法官

    蔡宗珍

    大法官

    朱富美

  • 案件公告
  • 言詞辯論
  • 言詞辯論影音
  • 說明會
  • 說明會影音
  • 宣示判決影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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