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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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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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定字號
  • 113年審裁字第469號
  • 原分案號
  • 113年度憲民字第148號
  • 裁定日期
  • 113年06月27日
  • 聲請人
  • 彭鈺龍
  • 案由
    • 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77號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 案件公告
  • 主文
    • 本件不受理。
  • 理由
    • 一、本件聲請人認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1377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以及所適用之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及第39條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等規定之疑義,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審查等語。
      
    • 二、按對於憲法法庭及審查庭之裁判,不得聲明不服;對憲法法庭或審查庭之裁判聲明不服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39條及第15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三、綜觀本件聲請意旨,係就系爭裁定聲明不服,核與憲訴法第39條規定不符,本庭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6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呂太郎

    大法官

    尤伯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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